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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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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为准确认定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指导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我局研究修订了《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林草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林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消防、煤矿、危险化学品、工贸、文旅、住建、道路交通、航空、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林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本单位生产作业人员作业前未接受并通过所需专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演练,生产作业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易操作失误或无法正确应对突发情况,野外作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的。

(三)进行营造林和种草作业时,生产作业人员使用播种机、割灌机、松土机、耙地机等机械设备时,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设备未定期检修的。

(四)进行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时,未给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生产作业人员在防治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时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防治设备;防治作业区域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地形复杂、野生动物出没等,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五)进行木竹材采伐时,未给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采伐生产作业人员未严格落实《林木采伐运输安全通则》规定的伐木、打枝、造材、集材、装车等安全技术操作要求,未合理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的。

(六)进行野外调查监测前,林草生产经营单位未了解评估监测区域可能存在的动物、植物等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种类等传染源;未对可能发生的野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或完善预警监测机制;未组织生产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应急救助技能培训。进行野外调查监测时,生产作业工组及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和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未及时避让雷电暴雨、强降雪等恶劣天气;未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状况;野外用车、用船未雇佣专职(业)驾驶人员驾驶或允许司机疲劳驾驶;在林区、草原、湿地等野外地区未按要求用火等;未评估身体状况进入高山、高原、低气压等区域从事野外调查监测工作;未按要求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的。

(七)在四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条件下,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实施野外火源管控措施的;林草系统森林草原防火专业队未经防灭火技术训练和紧急避险训练,未配备安全防护装备的。

(八)大型、凶猛、有毒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公众展示场所,未采取防止野生动物逃逸措施,未设置警示提醒,未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专车运输、专人押送的。

第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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